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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2更生日報




容積移轉範圍放寬 達到 三贏 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政府日前修訂今年初新實施的「花蓮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同時刪除原條文第五點,「距離各等火車站五百、三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房地產業者興奮表示,擴大容積移轉範圍,不再侷限車站附近,對於全縣超過五千五百筆私有公設地,將提高建商或民眾購買私有公設地,捐贈以申請容積移轉的誘因,達到私有公設地地主、縣府及投資者三贏局面。


縣府將建置尚未徵收公設地資訊平台


  除修訂「花蓮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為促成建商、民眾購買私有公設地,縣府近期將建置「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地段、地號資訊平台」,促成建商或民眾購買私有公設地,增加建物容積率,並解決私有公設地早日徵收。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本縣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市場用地、體育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用地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


  依規定,申請容積移轉接受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且應面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臨接道路面寬不得少於十公尺,且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面積,並不得位於下列地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風景區或其它非都市發展用地。毗鄰名勝、古蹟或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所定著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所定著土地。依本縣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縣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建區域之土地。


刪除原條文第五點


  此次修訂「花蓮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重點在於刪除原條文第五點,「距離各等火車站五百、三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接受基地面臨八公尺以尚未逾十二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不得逾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十。接受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未逾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不得逾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廿。接受基地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不得逾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卅。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計畫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經本縣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逾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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