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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更生日報

國產署請民眾把握期限 儘速提出申請
記者何國豐/報導
 
依據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讓售。

國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吳泰焜呼籲,請鄉親把握最後期限,在期限內儘速提出申請讓售,以確保自身權益。
 
日前,玉里鎮長龔文俊因為南區鄉親承租國有地問題,專程北上拜會國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吳泰焜,協助解決鄉親承租國有地相關問題。

當時,吳泰焜特別告知龔鎮長,依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之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讓售。

  吳泰焜提醒,請龔鎮長加強宣導,鄉親如尚未提出申請,應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前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有關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證明文件,得以戶籍資料、稅捐證明、水電裝設證明或繳費收據、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等文件之一為憑。

民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情形符合前述規定者,得檢證向不動產所轄國產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
 
經出售機關核符規定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逾五百平方公尺之土地部分或國有房屋,其售價則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讓售當時之市價計估。

  龔文俊表示,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以供建築、居住使用迄今,以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申購即將於今年一月十三日到期。

因攸關鄉親土地權益至鉅,玉里鎮公所將加強宣導,提醒民眾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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