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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2013-05-20更生日報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布「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對相關產業投資,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或投資於本縣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不含土地,投資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經花蓮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可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租金補助一半等獎勵。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縣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花蓮縣政府為辦理本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受理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案。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休閒觀光、生科等產業
花蓮縣政府說,凡投資人(指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公司)投資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休閒觀光產業、運動休閒產業、精緻農業產業、生物科技產業、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照顧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凡合於前條條件之投資人得申請本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之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經本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及身心障礙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房屋地價稅後三年補貼一半
合於條件之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縣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合於第四條條件之投資人租用座落於本縣之縣有房地以外公有房地,得向本府申請補貼五年租金之百分之五十。
縣有地出租或設地上權優惠
合於條件之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縣有房地,縣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縣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縣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出租: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但租期超過五年以上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二、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租金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利用既有房屋者,租金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
設定地上權: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花蓮縣政府表示,但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投資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應於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縣府得定期公告受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之獎勵及補助案;獎勵、補助依申請之先後順序審議、核定,俟預算額度用罄時,該年度停止獎勵及補助。
縣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助及投資申請案,應設本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為之,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其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縣府另定之。
花蓮縣政府說,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核准之獎勵及補助,經查明有虛偽情事、違反政府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應予撤銷。已發給之獎勵及補助,應予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布「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對相關產業投資,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或投資於本縣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不含土地,投資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經花蓮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可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租金補助一半等獎勵。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縣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花蓮縣政府為辦理本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受理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案。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休閒觀光、生科等產業
花蓮縣政府說,凡投資人(指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公司)投資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休閒觀光產業、運動休閒產業、精緻農業產業、生物科技產業、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照顧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凡合於前條條件之投資人得申請本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之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經本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及身心障礙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房屋地價稅後三年補貼一半
合於條件之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縣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合於第四條條件之投資人租用座落於本縣之縣有房地以外公有房地,得向本府申請補貼五年租金之百分之五十。
縣有地出租或設地上權優惠
合於條件之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縣有房地,縣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縣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縣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出租: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但租期超過五年以上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二、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租金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利用既有房屋者,租金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
設定地上權: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花蓮縣政府表示,但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投資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應於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縣府得定期公告受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之獎勵及補助案;獎勵、補助依申請之先後順序審議、核定,俟預算額度用罄時,該年度停止獎勵及補助。
縣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助及投資申請案,應設本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為之,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其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縣府另定之。
花蓮縣政府說,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核准之獎勵及補助,經查明有虛偽情事、違反政府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應予撤銷。已發給之獎勵及補助,應予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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