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1 |欣傳媒|記者楊淑伶/專題報導

5月報稅季開始,納稅人如果在去(101)年有賣房子可就得注意了!財政部調高部份地區的售屋所得標準,按房價與漲幅進行「分區課稅」,像是北市大安、信義、中正及松山4個平均房價最貴的行政區,被列為「一級重稅區」,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由100年的42%提高至48%,創史上新高;而新北市部分,泰山、林口區從14%大幅調升至26%,而三重、中和、新莊、蘆洲及土城區,也往上調至28%。但如果民眾手邊的房屋是「賠錢賣」的狀況下,記得申報時列舉交易損失,就可以少繳一些所得稅,節省荷包開銷。



 


保留賣屋交易憑證 善用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時,如果不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來計算。舉例來說,小明去年賣了他在台北市信義區的房屋,因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因此需依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以評定現值2,000萬元的豪宅來看,原本按照100年課稅所得額42%計算,售屋所得為840萬元,調增至48%後,所得為960萬元,換算40%的綜合所得稅率,售屋所得稅將自336萬元增至384萬元。



 


但若是在其他房價漲幅不高區,或是列舉扣除後的房屋交易所得,低於政府公告的房屋評定現值,記得列舉交易損失,達到省稅效果。此外,若購屋總支出若大於售屋價格,也就是「賠錢賣屋」時,可免繳房屋交易所得稅,並向國稅局報備核發財產損失證明單,這筆損失可以拿來扣抵未來2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即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要注意的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就不需要檢附資料,若要以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就要列舉扣除應檢附完整文件,像是購屋支出的稅費、公證費、裝修費等,以及轉移費用,如仲介費、清潔費等,要保留完整單據。



 


房屋贈與、子女新婚 助節稅
父母可利用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將財產或現金移轉給子女,在有土斯有財觀念下,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是常見的節稅方式,至於價值評定方式,則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比方說有1千萬元的資產想要贈與給子女,以現金贈與的話,扣除父母分別贈與免稅額和10%淨額後,還要繳交56萬元。如果改以1千萬元的房產贈與的話,房子公告現值若為500萬元,與丈夫分別贈與子女後,總共便可扣掉440萬元免稅額,剩餘的60萬元,贈與稅費便只要6萬元。



 


此外,子女結婚時,除了可以每一年度贈與440萬元外,父母還可以在原有額度外,再各自贈與100萬元。舉例來說,某新人婚期預定在100年1月,前一年度父母可以贈與440萬元,結婚當年父母可以再贈與640萬元;但原則上必須是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且贈與物必須要由不同人支出,利用合法節稅方法,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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